成都运输毒品罪专业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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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运输毒品罪专业辩护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全面的法律实务知识,良好的分析、判断、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 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以求实认真的态度,严谨细致的思维,办理了近千余件各类民商事及刑事 案件,为委托人提供专业化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经验。自从事律 师工作以来,办理了大量毒品案件,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受到当事人的肯认与好评。

员工单方解除合同需要赔偿吗?

案例:

郑某毕业后到某公司应聘成功,双方约定郑某工作岗位为办公室主任。但工作后公司却让郑某去街头发小广告,而且每天都规定任务,要求郑某从早上8点一直发到晚上7点,并称不这样工作就不发工资。郑某向公司提出异议,但公司却拿出劳动合同称:不干可以,但必须按照劳动合同赔偿单位损失2000元。请问,郑某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后是不是要赔钱呢? 法律解析: 我国有关法规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本案中,郑某去公司工作后,用人单位未按承诺安排工作,对此,郑某可以理直气壮地解除劳动合同,不必赔偿单位损失。

陆某某、张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交通肇事案

——公交车司机离开驾驶岗位与乘客斗殴引发交通事故的如何定性

一、法律问题

1.公交车司机在车辆行驶中擅离职守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如何定罪?

2.乘客殴打正在驾驶车辆的司机引发交通事故的应如何定罪?

二、律师评析

1.公交车司机在车辆行驶中擅离职守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应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公交司机)置公交车正行驶在车来车往、人流不断的市区道路上于不顾,在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下,即离开驾驶室与乘客互殴,任何稍有常识的人都应当能够清楚地预见到这已不再是是否可能会危及公共安全的问题,而是不可避免地会危及公共安全的问题。在车辆行驶中故意完全放弃对车辆的操控的行为,完全不同于一般的可能会危及公共安全的违反交通规则行为。在应当预见且能够预见到必然会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明显可以排除被告人疏忽大意的过失存在的可能。

被告人在公交车起步不久,即离开驾驶室与乘客互殴,期间车上乘客对出现的危险情况有惊呼,被告人完全可以自主停止斗殴,重返驾驶室有效控制车辆,以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或损失的扩大,但其没有这么做。在没有控制车辆的情况下,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以保证车辆不危及道路上行人及车辆的公共安全,从当时市区道路交通的实际情况来看,其也缺乏赖以“自信”的任何现实根据和客观条件,可以排除被告人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存在的可能。被告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不应是过失,而应是恣意的放任,是间接故意,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2.从案情看,被告人(乘客)主观上并没有危害公共安全(对已实际发生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而言)的直接或间接故意,明显是一种过失的形态。被告人殴打正在驾驶车辆的司机的行为,是一种可能会危及公共安全的高度危险行为,是一种典型的包含着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不能与一般的交通违规行为等量齐观。同时,交通肇事罪主体主要是指那些违反了交通规则并因此而导致交通责任事故的驾驶人员或是其他与交通运输管理相关的人员。被告人作为一名公交车的乘客,其殴打正在驾驶车辆的司机的行为,并不属于通常意义上交通规则所要规范的对象和范围,对被告人(乘客)的行为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比以交通肇事罪定性更为适宜。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包括竞合的因果关系,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的不法行为结合到一起共同造成了危害结果。被告人(乘客)拳击被告人(司机),引起司机的回击进而对殴的行为与该司机放弃驾车而与乘客对殴的行为共同引发了危害公共安全这一结果的发生,被告人(乘客)的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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