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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醉驾逃逸后找人“顶包”,并指使他人提供虚假证言,导致无法及时检验血液酒精含量的案件,如何处理
一、法律问题
醉驾逃逸后找人“顶包”,并指使他人提供虚假证言,导致无法及时检验血液酒精含量的案件,如何处理?
二、律师评析
1.行为人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因逃逸而无法及时检验其驾驶时的血液酒精含量,但根据其他间接证据能够认定其驾车时已处于醉酒状态的,可以认定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在此情形下要穷尽一切手段收集能够证明行为人在驾驶时处于醉酒状态的各类证据。具体包括:(1)证实行为人在驾驶前曾经饮酒或者肇事时呈现醉态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2)证实行为人饮酒、驾车离开时的饭店监控录像、道路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3)专业人员的鉴定意见;(4)侦查实验。
2.本案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为逃避法律追究,找人“顶包”,并指使他人作伪证,导致公安机关无法及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妨碍了对其醉酒驾驶机动车追究法律责任的正常办案程序,侵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秩序,其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应当与其所犯危险驾驶罪并罚。
3.对未指控的事实,即使与已指控的事实有关联,法院也不能超出指控范围对被告人进行定罪处罚,否则便违背了刑事诉讼中诉审同一的原则,不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公诉机关仅指控危险驾驶罪而未指控妨害作证罪的事实,二审法院不宜径行改判为妨害作证罪。而应由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由原审法院向公诉机关建议追加起诉被告人妨害作证的犯罪事实,再由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妨害作证的犯罪事实作出判决,与危险驾驶罪实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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