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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危险驾驶案


——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一、法律问题
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
二、律师评析
不宜将超标电动自行车认定为“机动车”,在道路上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1.危险驾驶罪属于行政犯,对“机动车”等概念性法律术语的理解应当与其所对应的行政法规保持一致,不能随意扩大解释。对于超标电动自行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目前相关行政法规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虽然根据2012年9月1日《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强制性国家标准GB7258 - 2012,以下简称《机动车国标》)对摩托车的规定,部分超标电动自行车符合摩托车的技术条件,但《机动车国标》并未明确规定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同时,《机动车国标》不属于部门规章,只是接近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对法院审理不具有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约束力。
2. 2012年8月14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与公安部等部门代表和有关专家在座谈会上达成一致,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修订,不受限于《机动车国标》等现有国家标准相关条款的规定。超标车的性质仍需留待电动自行车国标修订完善时予以明确。同时,目前将超标电动自行车作为机动车进行管理难度较大,且超标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3.危险驾驶罪是行政犯,要求行为人认识到驾驶的车辆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机动车。在国家既未对超标电动自行车的法律属性作出明确规定,又未对其按照机动车进行管理的情况下要求普通公众认识到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既不现实,也不妥当,如对这种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则违背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
4.我国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目前已过上亿辆,且逐年快速递增。大部分电动自行车都存在超标现象,如果将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等行为一律作为犯罪处理,将会大大扩大刑法的打击面,社会效果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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