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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友彬交通肇事案


——交通肇事后逃逸又自动投案的构成自首,应在逃逸情节的法定刑幅度内视情决定是否从轻处罚
一、法律问题
1.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2.交通肇事逃逸后,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的,是否构成自首,且如何量刑?
二、律师评析
1.只有发生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接受事故处理机关首次处理前这一段时间内的逃跑行为方能成立本规定中的“逃逸”。首次处理,是指事故处理机关将行为人列为肇事嫌疑人采取的首次处理措施,如接受审讯、酒精含量检测、行政拘留、刑事拘留等。如果行为人交通肇事后留在现场接受调查,但未如实供述,且让他人顶罪,事故处理机关对其询问时并未将其列为肇事嫌疑人,其事后逃跑的,也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的现场不仅包括事故发生现场,而且包括与事故发生现场具有紧密联系的场所,如抢救事故伤亡者的医院、调查事故责任的交警部门等。
本案被告人交通肇事后,在接受交警部门首次处理前,为逃避法律追究擅自离开与其肇事行为具有紧密联系的抢救医院,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且一经实施即告成立。尽管其逃离抢救场所后又主动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仍不影响认定其成立“交通肇事后逃逸”。
2.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被告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后又主动到交警部门接受调查处理,如实供述其交通肇事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其归案后对于自己交通肇事始终供认,只是对离开医院的目的、性质进行辩解,仍属如实供述罪行,不影响成立自首。 被告人既有自首的法定情节,又有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的酌定情节。法院以“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法定刑为基准,对其进行从轻处罚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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