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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超泽交通肇事案


——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致使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如何定性以及是否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一、法律问题
1、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致使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行为如何定性?
2.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造成严重后果,是否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二、律师评析
1.毒驾、醉驾发生重大事故的案件,对行为人的定性往往需要在交通肇事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中作出辨析。如果行为人在意志状态上系反对、否定危害结果发生的态度,则同时符合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特征,二者系一般条款与特别条款的关系,以交通肇事罪定罪更为妥当;如果行为人在意志状态系放任态度的间接故意,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行为人在意志状态上系希望态度的直接故意,则需要判断行为对象是否特定以及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在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中进行辨析。
本案中被告人系毒品初吸者,对毒品的依赖性一般,并非处于毒瘾发作期为了吸毒而不管不顾肇事危险的情况。被告人较短的吸毒经历让其误以为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很小而未采取避免措施。其在驾驶途中发生严重意识障碍导致行为失控在其意料之外,同时也无证据显示其还实施了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驾驶行为。被告人驾车冲撞行人和车辆的碰撞点有4处,但这些碰撞系一次性连续冲撞形成,并非其意识到第一次冲撞之后为逃离现场而不管不顾继续冲撞的结果,其在事故发生后也未逃离,可认定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其毒驾虽致1人死亡、5人轻伤、7人轻微伤、4车受损,后果特别严重,影响恶劣,但其主观上出于过失,依照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更能体现罪责刑平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交通肇事罪的入罪标准上,区分了一般情形和毒驾等特殊情形。根据该规定精神,应当将吸毒后驾驶致多人死伤的行为认定为“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一般情况下“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属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对于有毒驾情节的,比照该规定,致一人以上死亡、多人受伤的,就可以考虑认定为“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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