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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贩卖海洛因案

2017-08-28

万某贩卖海洛因案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万某,男,41岁,汉族,无业。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996年刑满释放。1998年1月至2月,被告人万某从田某(另案处理)处购得大量海洛因,将其中375克分二次卖给了曾某(另案处理),将其中五块海洛因藏匿于其在某银行租用的保险箱内,将另外两块海洛因藏匿于家中,公安人员将万某抓获后,从某银行万某租用的保险箱内查获海洛因五块,重1760克,从万某家中查获海洛因两块,重705克。

二、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万某贩卖海洛因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贩卖毒品数量大,又系累犯,依法应予严惩。判决被告人万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万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律师评析

本案涉及的是毒品犯罪案件中对死刑的适用。

1997年刑法中规定了毒品方面的犯罪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其中法定刑规定有死刑的只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说明这几种犯罪是毒品犯罪行为中最为严重、危害最大的犯罪。正是这几种犯罪行为,造成了毒品在全球范围内的泛滥。

因此,对于上述几种毒品犯罪,其他国家均予以严惩。如韩国《禁毒法》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走私毒品的,判死刑或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新加坡法律规定对毒品犯罪分子可适用死刑。泰国《麻醉品法》规定,非法生产、制造、合成第一类麻醉品,即海洛因的,处无期徒刑;以贩卖为目的的,处死刑。

我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禁毒的决定》,对于毒品犯罪之中适用死刑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行为,放在了同一条款之中,并明确规定了适用死刑的毒品数量和情节标准。1997年刑法吸收了《关于禁毒的决定》中有关适用死刑的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根据刑法的规定,实施了上述五种行为之一的,即可以判处死刑,但并不是说只要实施了上述五种行为之一的,都要判处死刑。因为本款中规定的刑罚是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实施了上述五种行为之一,或是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上述行为的,应当对案件的事实、情节、主观恶性、社会危害等全面考虑,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决定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是无期徒刑,或是死刑。

毒品数量是是否适用死刑的一个重要标准,因为现在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特别是海洛因,数量大的很多,如海洛因多达数百、数千、上万、几万克的已不少见。这么大数量毒品的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是相当大的,应判处死刑。但是毒品数量并不是决定是否判处死刑的唯一标准,有的虽然毒品数量并不大,但具有其他应适用死刑的犯罪情节,即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中规定的后四项,亦应适用死刑。此外还有具有刑法规定的从重情节的,如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罪,构成累犯的;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在缓刑期间,假释期间,保外就医期间,犯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应适用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的;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亦应从重处罚。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死刑时,应将毒品数量和犯罪情节结合起来,综合考虑,以准确适用死刑。

在适用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中,还要注意有无法定的从轻情节。特别是对于被抓获归案后积极检举揭发他人毒品犯罪,经查证属实的;提供侦破其他毒品犯罪案件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毒品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应考虑是否应从轻处罚,如何从轻处罚。对于罪行严重,应适用死刑但又有立功表现的,应该考虑立功的具体内容,如果被告人是真诚悔罪,协助公安机关侦破了其他毒品犯罪案件及其他刑事案件,协助司法机关抓捕了其他犯罪分子,特别是毒品犯罪分子等,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此外还有一些酌定从轻情节,如在毒品共同犯罪中,虽然参与犯罪的毒品数量很大,但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帮助犯,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明显低于主犯,对这样的罪犯,亦可考虑案件的具体情节及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总之在处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时,既要体现从严惩处的精神,又要注意对从轻情节的掌握,一方面对毒品犯罪要严厉打击,一方面又要宽严结合,注意分化瓦解毒品犯罪分子。此外应注意,不论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还是缓期二年执行,均要并处没收财产。

本案被告人万某贩卖海洛因数量大,且又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故法院对其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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