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邬某某运输毒品海洛因300余克获轻判

2019-11-28

邬某某运输毒品海洛因300余克获轻判


一、[案情简介]

2019年2月11日,被告人邬某某采取体内藏毒的方式携带毒品海洛因60颗,从昆明火车站乘坐K492次旅客列车到达六盘水车站,再从六盘水车站乘坐K830次旅客列车抵达宜宾车站。次日0时28分,民警在宜宾车站出口将被告人邬某某抓获。后被告人邬某某在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排出毒品可疑物60颗。经称重及鉴定,上述毒品可疑物净重328.95克,海洛因含量在59.3%-60.6%之间。

成都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根据归案情况说明、CT诊断报告单等病案材料、查获的海洛因及刑事科学技术照片、扣押清单、火车票、称量记录、检验报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邬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运输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根据被告人邬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涉案毒品数量,提出了量刑建议。

二、[律师办案]

张文樵律师接受辩护任务后,于2019年4月1日前往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阅本案卷宗,并复印了卷宗的重要材料。阅卷后,辩护律师于2019年5月10日前往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邬某某。会见过程中,律师详细询问了被告人涉案的经过,即作案动机、是否获得报酬、是否被诱骗、是否被胁迫、是否被刑讯逼供等情节。最后,辩护律师将会见情况制作成《会见笔录》并让被告人签字。

本案于2019年5月30日在重庆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辩护律师认真参与了庭审过程并举证质证、发表辩护意见。

三、[辩护意见]

张文樵律师在会见、阅卷的基础上,结合在庭审中查明的案件事实,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坦白认罪,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的行为虽然违反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但涉案毒品被及时查获,客观上未对他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实际危害,可以酌情从轻处罚;3、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4、本案毒品不是被告人邬某某所有,其也不是该毒品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其是受他人雇佣而运输,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应当认定为从犯;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受雇他人运输毒品的,应当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或就轻处罚。

四、[判决结果]

律师的辩护意见得到了审理法院的部分采纳,最終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邬某某构成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五、[律师评析]

法律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的,判处有期徒刑15年、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中,被告人邬某某运输毒品海洛因328.95克,经过辩护律师的努力工作,获得了从轻判决,取得了良好效果。


(编者:张文樵律师,电话158845143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