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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故意杀人案由死刑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19-11-28

张文樵律师成功代理赵某某故意杀人案获改判


一、[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2017)川71刑初2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赵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終身;被告人赵某某杀人后焚烧作案现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构成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赵某某一人犯数罪,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終身。

被告人赵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赵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构成故意杀人罪;赵某某杀人后焚烧作案现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构成放火罪。上诉人赵某某犯罪手段残忍,情节后果特别严重,但辩护人提出的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赵某某归案后坦白认罪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

二审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川刑终62号判决书判决如下:1、撤销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7)川71刑初25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2、改判上诉人赵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赵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赵某某一人犯数罪,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終身;3、对赵某某限制减刑。

二、[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12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与他人饮酒后返回其居住的贵阳机务段三角线单身宿舍310房间,当其经过单身宿舍被害人王某某的110房间时,认为被害人王某某在其所住的110房间内辱骂自己,遂推开被害人虚掩的房门进入室内,打了被害人几个耳光后关门离开。赵某某在返回自己房间的途中,听见王某某还在辱骂自己,于是就从其居住的310号房间内拿出一把榔头返回被告人所住房间,持榔头砸开被害人的房门进入室内,使用榔头多次猛击被害人的头部、面部等部位,致被害人死亡。为掩盖事实,被告人王某某随后用房间内的打火机点燃床上的棉絮,随后关门离开。同宿舍楼的人员发现火情后及时报警,火势被扑灭。

2016年12月13日晚,民警将被告人赵某某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面部造成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

三、[律师办案]

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张文樵律师接受指派,担任赵某某故意杀人案二审程序的辩护人,为上诉人赵某某提供辩护。

接受指派后,张文樵律师于2018年5月18日前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阅本案卷宗,认真梳理整个案情,分析本案发生的具体经过、上诉人赵某某的作案动机、作案手段、造成的犯罪后果等。辩护律师特别把注意力集中在上诉人的作案动机上,认为虽然赵某某犯罪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但是作案动机并不卑劣。上诉人赵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系同事、邻里关系,因生活琐事在案发前多次发生口角和抓扯并经所在单位和公安派出所出面调解。二人因此产生积怨,上诉人赵某某杀人是为了泄愤,并非为了图财或者其他卑劣目的,因此其作案动机由可以宽囿之处。

阅卷后,张文樵律师于2018年5月23日前往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会见了上诉人赵某某。通过会见,辩护律师详细了解了案情,形成了本案的辩护重点,即提出上诉人的作案动机并不卑劣且本案因邻里纠纷引发,一审法院量刑过重的辩护意见。

四、[法院审理]

赵某某故意杀人上诉案于2018年7月12日在贵阳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张文樵律师认真参与了整个庭审过程,最后发表了上诉人的作案动机并不卑劣且本案因邻里纠纷引发,一审法院量刑过重的辩护意见。

五、[办案结果]

律师的辩护意见获得了二审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采纳。上诉人赵某某由一审法院的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编者:张文樵律师,电话158845143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