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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竹平交通肇事案

2020-01-25

钱竹平交通肇事案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司法认定

一、法律问题

如何正确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二、律师评析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必须以基于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而逃跑的逃逸行为存在为前提。在客观上,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应当具有因果关系。认定时要注意考察救助行为是否能够阻止死亡结果的发生。如果从被害人的伤情看,及时送往医院也不能避免被害人死亡的,或者被害人死亡结果的最终发生并非肇事者逃逸行为所致,就不能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只能按照“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处罚。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救助”没有特定的指向,既可以是肇事者的救助,也可以是其他人的救助。及时的“救助”是确定逃逸与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一个中介。

被告人驾驶车辆因遇到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而撞到前方行人,其下车察看被害人后,认为自己没有对被害人造成大的伤害而离开现场,后被害人因腹膜后出血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交通肇事行为中的过失、肇事行为发生后过于自信的过失与被害人的最终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且其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在交通肇事行为发生以后,主动停车,将被害人扶至路边并了解被害人伤情,交谈后认为被害人伤情并无大碍,遂驾车离开现场,此后其又路过此处,证明其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只是由于其主观上认识的错误(被害人没有大的伤害,更不会死亡),才驾车离开现场。其行为不能认定为逃逸。也不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