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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假银行进账单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如何定性

2021-01-04

薛玉泉虚报注册资本案

    ——开具假银行进账单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如何定性

      一、法律问题

      行为人未将公款的实际控制权转移,而以单位临时账户的银行进账单作为个人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验资、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属于虚报注册资本罪还是挪用公款罪?

      二、法律评析

      1.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的主观故意的内容是将公款挪借给他人或自己使用,不能认定被告人具有挪用公款的故意。使用公款必须首先占有公款、取得对公款的控制权。只有对特定的公款进行了实际上的控制才能谈得上使用。虽然注册公司的活动也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中所指的“经营活动”,但款项是否被“挪用”,关键在于公款的控制权是否发生转移。公款的收益是否受到损失,是该行为构成挪用公款后的情节因素,而不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有的情况下,挪用公款人在归还本金时甚至还多付一定的利息或使用费,也不能影响挪用公款罪的成立。

      2.被告人伙同他人,以国有公司临时账户上的银行进账单,冒充其申报设立的个人公司的个人出资,并且使用该虚假的银行进账单及虚假的“流动资金资信证明”等有关资料,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骗取了公司登记,其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