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恒国骗取贷款案
陈恒国骗取贷款案
——如何认定骗取贷款案件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一、法律问题
如何认定骗取贷款案件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律师评析
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最主要的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贷款诈骗罪的目的不仅是骗取贷款,而且是非法占有贷款。而骗取贷款罪采用欺骗手段的目的是在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取得贷款,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占有贷款为目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行为人是通过欺诈手段获取贷款,即行为人实施了刑法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五项情形之一;(2)行为人到期没有归还贷款;(3)行为人贷款时即明知不具有归还能力或者贷款后实施了某种特定行为,如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月21日《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的七种情形之一。
本案被告人多次冒用他人名义贷款,冒用他人名义担保贷款,其骗取贷款后,确有开发房产、林场、水电站等投资项目;案发前,被告人与经办的信贷员签订了转贷协议,并将其资产证件交付了信贷员,证明其确有还款的意愿。其对取得的贷款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其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应认定为骗取贷款罪。
三、法律规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