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起
返回
成功案例
刑事辩护 毒品犯罪 离婚与继承 劳动工伤 合同纠纷 交通与其他

杜兰库、刘乃华内幕交易,刘乃华泄露内幕信息案

2021-01-09

杜兰库、刘乃华内幕交易,刘乃华泄露内幕信息案

                                        ——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人员的认定以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把握

一、法律问题

1.在正式《合作框架意向书》形成之前,十四所拟收购、重组高淳陶瓷公司的信息是否属于内幕信息?

       2.既利用了因职务行为获取的信息,也利用了专业知识判断出重组对象,对于该类人员能否认定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3.杜某、刘某是否构成内幕交易罪的共犯?

二、律师评析

      1.本案中该高淳陶瓷公司资产重组涉及控股31. 33%的股东转让股权,属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持有股份、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的重大事件;该十四所受让股权,拟成为第一大股东,属于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十四所草拟了《合作框架》,意味着十四所拟收购、重组高淳陶瓷公司借壳上市的工作基本确定。自双方形成《合作框架》初稿,到高淳陶瓷公司发布停牌公告、向社会公开披露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前,十四所收购、重组高淳陶瓷公司的信息始终控制在很小的人员范围内,相关部门对该信息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高淳陶瓷公司发布重组公告后,高淳陶瓷股票价格在复牌交易后连续10个交易日涨停,充分表明十四所收购、重组高淳陶瓷公司的信息对高淳陶瓷股票价格具有重大影响。被告人杜某获取的十四所拟收购、重组高淳陶瓷公司的信息属于内幕信息。

      2.对于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不论其是否是利用专业知识掌握了内幕信息的内容,原则上只要其判断时依据了因其职务或工作获取的信息,就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是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即便是被动获悉内幕信息,也应当依法认定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3.被告人杜某获取十四所收购、重组高淳陶瓷公司的信息后,将该信息透露给其夫刘某,二人协商后同意购买高淳陶瓷股票,并大量调集资金,通过他们实际控制的多个股票交易账户从事高淳陶瓷股票交易。二人主观上具有利用该内幕信息非法获利的明确故意,行为上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应当认定内幕交易罪的共犯。杜、刘二人系夫妻关系,是利益共同体,杜某与刘某合谋操作买入高淳陶瓷股票的共同犯罪行为,当然包含杜某将内幕信息泄露给刘某的行为,杜某的泄露内幕信息行为被内幕交易行为所吸收,不另外单独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刘某将信息泄露给他人是刘某的个人行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杜某对此有授意,也不能证实杜某对此主观上明知,杜某对刘某的该部分行为不承担共犯责任。对杜某的行为应认定为内幕交易罪,而非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