刁轲强奸罪上诉案
辩 护 词
---刁轲强奸罪上诉案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四川省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担任强奸罪案上诉人刁轲的指定辩护人。我已审阅了本案卷宗,会见了上诉人刁轲,掌握了全案案情。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事实和法律,特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本案基本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刁轲通过网络于2019年8月认识被害人梁某某,在明知对方是幼女的情况下,于2019年8月4日、11月3日与其发生性关系;2019年8月,被告人刁轲通过被害人梁某某结识了被害人何某某,在明知对方是幼女的情况下,于2019年8月7日将被害人何某某带至酒店,并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2019年12月,被告人刁轲通过被害人梁某某结识了被害人罗某某,在明知对方是幼女的情况下,于2019年12月1日、12月5日与罗某某在酒店发生性关系。 辩护人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上述犯罪事实无异议。
二、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对上诉人刁轲的量刑过重。 首先,上诉人刁轲虽然明知受害人系未成年人,通过金钱诱惑的方式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但未使用暴力。 其次,上诉人刁轲虽然强奸多人多次,造成了被害人身心健康的损害,但未发生重大损害。 最后,上诉人刁轲有性侵前科,该案中属于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处罚幅度因适当。 综上,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量刑过重,建议二审法院改判上诉人有期徒刑15年。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张文樵
2021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