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辩 护 词
---罗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四川省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担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被告人罗某某的指定辩护人。我已审阅了本案卷宗,掌握了全案案情。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事实和法律,特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本案基本犯罪事实。
成都铁路运输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22年3月6日至3月31日犯罪嫌疑人王保莹驾驶厢式货车搭载田小春、易新来、张旭中前往遂宁站货场采取徒手的方式将钢轨、道岔垫板运输至罗某某处销赃,共计11次。在此过程中,罗某某明知收购的钢轨、道岔垫板系交通工具配件且可能为赃物仍多次收购并获利。
2022年4月1日至5月15日,犯罪嫌疑人王保莹驾驶厢式货车搭载田小春、易新来、张旭中前往遂宁站旁钢轨堆放场将钢轨盗走并运输至罗某某处销赃,共计5次。在此过程中,罗某某明知收购的钢轨系交通工具配件且可能为赃物仍多次收购并获利。
被告人罗某某共获利7500元。
辩护人对上述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对罗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无异议。
二、本案有如下可以对被告人罗某某从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被告人罗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被告人罗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的传唤后,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积极主动交待所犯罪行,应当认定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4、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综上,根据被告人罗某某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一贯表现、获利金额等,请求你院对被告人罗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此致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辩护人:张文樵
2022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