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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庆国交通肇事案

2020-01-25

倪庆国交通肇事案

——如何准确把握“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一、法律问题

如何准确把握“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二、律师评析

1.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的交通肇事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行为人必须有在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予以隐藏或者遗弃的行为;(2)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的主观目的是逃避法律追究;(3)被害人最终死亡或者造成严重残疾,且该结果系因被隐藏或者遗弃而无法得到救助所致。如事故当场即亡或因伤势严重,被隐藏或者遗弃前后不可避免地要发生死亡的,也同样不能对肇事人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虽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遗弃被害人的行为,客观上也发生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但是被害人死亡的具体、确切时间,其死亡后果是否系因被告人遗弃而无法得到救助所致,均无法证实。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被告人应以交通肇事罪,而非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2.认定是否出于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只能根据其最终是如何处置被害人的行为来确定,而不能以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当时的行为目的来认定。被告人在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现场,其目的虽然是救治被害人,但当其认为被害人已经死亡后,又将被害人遗弃后逃跑。其时被告人的主观心态已经发生了变化:从积极救治被害人,到为逃避法律追究弃尸逃离。被告人在案发前有充分的时间和条件报案,但仍故意隐匿直至被抓获归案。其行为完全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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