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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案

2020-01-28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法院审理查明:王某与陈某系事实上的叔嫂关系。2004年6月28日,原告王某与陈某的哥哥在当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因陈某的哥哥当时无身份证,故借用陈某的身份证与王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了结婚证(结婚证上的身份信息是陈某的,但照片是陈某哥哥的)。在得知该行为违法后,王某于2008年1月28日诉至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其与陈某的婚姻无效。

二、[判决结论]

本案在告知当事人预期诉讼法律效果及救济方式之后,王某向法院撤回了起诉。

三、[判决理由]

本案的症结在于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与错误登记的婚姻是三个不同的概念,不能因婚姻登记上的瑕疵而主张婚姻无效或可撤销。我国婚姻法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定事由做了明确规定,不能随意进行扩大解释。因此,对当事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关系的,只能从符合无效或可撤销婚姻要求的几类法定情形来处理,不能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随意确认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登记。本案性质上不属民事诉讼而应为行政诉讼。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告之其可提起行政诉讼。

四、[律师评析]

当事人以法定无效婚姻四种情形(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以及未达到法定婚龄)以外的理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告知其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及《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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