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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制造毒品罪二审案辩护词

2022-10-06

  护  词

                   --王某某制造毒品罪二审案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王某某等制造毒品罪二审案被告人王某某的指定辩护人。我已详细审阅了本案卷宗,会见了被告人王某某,掌握了全案案情。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事实和法律,特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辩护人对被告人王某某构成制造毒品罪不持异议。

二、辩护人对被告人参与毒品犯罪的基本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1214日始,与被告人张奇、罗勇在成都市高新区剑南大道拓西新三街46号“保利星座”小区4407-C号房间共同制造毒品。其中,被告人王某某负责出资和购买制毒器具和制毒原料,被告人张奇负责制毒技术,被告人罗勇帮助制毒,共同制造毒品1200余克、半成品2700余克,且毒品含量较高。

三、被告人王某某系该共同犯罪的主犯,辩护人对此认定无异议。但是,本案中,仍有下述对被告人王某某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坦白认罪,一审庭审中也认罪悔罪,如实陈述犯罪事实。

2、被告人王某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

3、本案中,虽然涉案毒品数量大、含量较高,但案涉毒品被公安机关及时查获。虽然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但该批毒品未实际流入社会,客观上未对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实际危害。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王某某的量刑过重,建议二审法院对被告人王某某改判无期徒刑。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张文樵

2020年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