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
辩 护 意 见
---李正龙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
成都铁路运输检察院:
我受四川省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担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犯罪嫌疑人李正龙的指定辩护人。我已审阅了本案卷宗,会见了受援人李正龙,掌握了全案案情。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事实和法律,特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本案基本犯罪事实。
《起诉意见书》指控:2019年12月,犯罪嫌疑人李正龙在明知将自己的银行卡贩卖给他人可能被用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绑定的手机卡、U盾贩卖给他人用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其于2019年12月初在合肥将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出售给信息网络犯罪嫌疑人使用,该卡在2020年1月2日至2020年3月21日期间进账流水共计98万元;2019年12月底,李正龙将个人名下的一张中国工商银行卡出售给信息网络犯罪嫌疑人使用,该卡无涉电信诈骗金额的流水入账。
辩护人对上述犯罪事实无异议,对李正龙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无异议。
二、本案有如下可以对犯罪嫌疑人李正龙从轻处罚的情节。
1、犯罪嫌疑人李正龙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犯罪嫌疑人李正龙系初犯,无违法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犯罪嫌疑人李正龙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
4、犯罪嫌疑人李正龙所涉银行卡涉案金额98万元,与同类犯罪所涉金额相比,相对较少。
综上,结合本案的犯罪情节、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犯罪后果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的规定,建议贵院对犯罪嫌疑人李正龙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最大限度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此致
成都铁路运输检察院
辩护人: 张文樵
2022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