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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贩卖毒品罪上诉案

2023-03-01

   

                                         ---刘某某贩卖毒品罪上诉案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贩卖毒品罪案上诉人刘某某的指定辩护人。我已审阅了本案卷宗,会见了上诉人刘某某,掌握了全案案情。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事实和法律,特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本案基本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认定,20168月至12月,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刘某、田某某以每颗18元的价格多次向王某、罗某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用于贩卖,刘某、田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的方式支付毒资,其中转账金额达104万余元。在贩卖毒品期间,黄某某按照王某等人的安排分两次将24000颗(约216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送给田某某。

辩护人对上述犯罪事实无异议,对上诉人刘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无异议。

二、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将刘某某认定为主犯,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定性不当。

在刘某某与刘某、田某某、王某等人的共同犯罪中,无论从犯意的提起、毒品的准备、毒品的交付,还是从毒资的准备、毒资的支付,以及在整个贩卖毒品环节中的参与程度等几方面分析,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明显较小,地位明显较低,应当认定刘某某系从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三、本案毒品约216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但其含量在16%左右,含量明显较低。

① 含量在16%左右的甲基苯丙胺片剂2160克,通过折合,相当于毒品市场上平均70%左右含量的甲基苯丙胺492克。

② 通过四川省最近几年贩卖毒品罪的判决案例可以看出,70%左右含量的甲基苯丙胺492克,如果不是毒品再犯、累犯,不至于被判处无期徒刑。

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的指导意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中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1)受雇运输毒品的;(2)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3)存在数量引诱情形的”的规定,可以对上诉人(被告人)从轻处罚。

④ 因此,一审判决对上诉人刘某某的量刑与近期同类犯罪的量刑失衡。

四、上诉人刘某某与同案犯田某某的量刑失衡。

同案犯田某某被判处无期徒刑。综观全案,可以看出,同案犯田某某在主观恶性、参与犯罪的深度、在共同犯罪的地位和作用,都较上诉人刘某某更重、更深、更突出。

五、上诉人刘某某系初犯、无违法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将上诉人刘某某认定为主犯,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定性不当;同时,涉案毒品约216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含量在16%左右),含量明显偏低,相当于70%左右含量的毒品甲基苯丙胺492克。上诉人刘某某的量刑与同地区近期同类犯罪的量刑失衡,也与同案被告田某某的量刑失衡。

因此,建议二审法院改判上诉人刘某某有期徒刑15年,以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实现刑罚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此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张文樵律师

       2023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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