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取银行的承兑汇票是否属于套取银行信贷资金
套取银行的承兑汇票是否属于套取银行信贷资金
一、法律问题
1.套取银行的承兑汇票是否属于套取银行信贷资金?
2.如何认定高利转贷罪中的“高利”标准
二、法律评析
1.凡是将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行为,均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这里的套取实际是一种骗取,即行为人以虚假的贷款理由或者贷款条件,隐瞒将贷款用于转贷牟利的真实用途,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然后将贷款并非用于从金融机构贷款时约定的用途,而是以高利非法转贷他人。银行承兑汇票是纳入信贷科目管理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时使用的资金属于银行的信贷资金,票据贴现也是银行借出信贷资金的一种表现形式。套取银行承兑汇票然后转让他人进行贴现的实质属于套取银行的信贷资金。
2.高利转贷行为涉及的利率倍数,仅仅是高利转贷行为社会危害性的表征之一,并不是反映该行为的真实社会危害性的唯一因素,违法所得是能够真正反映其社会危害性的要件。认定高利转贷罪时,应将重点放在违法所得上,只要违法所得较大,且转贷利率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就应认定为高利转贷罪。被告人以该公司的名义向银行申请办理承兑汇票,编造虚假的交易关系、出具虚假购销合同,采用欺骗手段套取银行承兑汇票后,将汇票交给用款人,由用款人向银行贴现,完成转贷并非法获取高利,违法所得在70万元以上。其行为应认定为高利转贷罪。
三、法律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