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被控贷款诈骗案
郭某某被控贷款诈骗案
——贷款诈骗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如何把握
一、法律问题
贷款诈骗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如何把握?
二、律师评析
利用含有虚假项目的财务报表申请贷款,能否认定为“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而构成贷款诈骗罪,关键在于结合案件的其他事实来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备“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月21日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