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林海危险驾驶案
——行为人拒绝配合交警进行酒精检测情形下的司法认定
一、法律问题
1.如何认定行为人属于醉酒状态?
2.行为人拒绝配合执法所导致的不利后果由谁承担?
3.瑕疵证据应当如何采信?
二、律师评析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3年12月18日《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行为人是否处于醉酒状态的关键依据。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与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存在冲突时,应当以后者为准。
2.行为人拒绝配合执法,实施不利于自身的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自行承担。《意见》第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3.瑕疵证据主要是侦查人员在制作相关证据的过程中,因存在轻微技术性缺陷或者程序性违规而产生的证据。较为典型的有:(1)证据记录存在错误;(2)证据记录遗漏部分内容;(3)侦查活动存在轻微技术性违规,如相关勘验、检查缺少见证人到场等。瑕疵证据的违法程度通常是轻微的,并未从实质上侵犯被告人的重大权益,通常不会影响到证据的真实性。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瑕疵证据则明确了“可补正的不予排除规则”,经补正或者合理解释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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