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的开销,分手后,一方可以要求返还吗
恋爱与分手,成了青年男女社交中的关键词。年轻人交往总要吃饭、购物、旅行,免不了花一些钱;一旦恋情结束,有人想起那些频繁的花销就有些愤愤不平,就想要追回,但由于立场不同,有可能引发争执。
这里的开销具体是指双方在恋爱期间为彼此的生活产生的开支,例如:娱乐的支出,给对方购买衣物、贵重物品的支出等。
恋爱期间一方自愿为另一方产生的开销,属于赠与;如果双方没有特殊的约定,款项转账或者礼物送达后,赠与合同就履行完毕了,赠与人不能撤销,也就是不能请求返还礼物。
因此恋爱期间,无论是生活开支,还是款项的往来或者物品的赠与,一旦被认定为赠与,就不能要求返还。
而双方恋爱期间的消费,比如吃饭、游玩、住宿、娱乐等花费,法律一般倾向于认定为恋爱期间的双方共同消费,一般也不会支持另一方返还。
如果一方为另一方购买了巨额的贵重物品,分手后是否可以要求返还呢?
需要分析贵重物品的购买时间,是否带有纪念意义或具有彩礼性质。如果是在特殊日子,例如情人节、对方生日购买的礼物,一般认定为赠与;如果是具有彩礼性质的,则根据彩礼相关的法律规定确定是否应该返还或者部分返还。
因此,如果恋爱期间一方送给了另一方的礼物,分手时,接受礼物的一方没有法律义务返还该礼物,自愿返还的除外。赠与礼物的一方如果请求返还礼物,法律不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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