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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罪

来源:成都仁信律师  时间:2017-05-24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一)特征

1、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1)行为人所持有的必须是毒品。(2)持有毒品的行为必须具有非法性。即行为人持有毒品时,没有合法的根据;或者说,行为人持有毒品,不是基于法律、法令、法规的规定或允许。依法生产、使用、研究毒品的人持有毒品的,是正当行为,不构成犯罪。例如,医生因病人病情的需要,为使用毒品而持有毒品的,经过有权机关批准从事毒品管理职业的,经过有权机关批准制造毒品后持有毒品或依法运输毒品的,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3)必须实施持有毒品的行为。持有是一种事实上的支配,行为人与物之间存在一种事实上的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所谓持有毒品,也就是行为人对毒品的事实上的支配。第一,持有具体表现为直接占有、携有、藏有或者以其他方法支配毒品。第二,持有不要求物理上的握有,不要求行为人时时刻刻将毒品握在手中、放在身上和装在口袋里;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它的存在,能够对之进行管理或者支配,就是持有。第三,持有时并不要求行为人是毒品的“所有者”、“占有者”;即使属于他人“所有”、“占有”的毒品,但事实上置于行为人支配之下时,行为人即持有毒品;行为人是否知道“所有者”、“占有者”,不影响持有的成立。第四,持有并不要求直接持有,即介入第三者时,也不影响持有的成立。如行为人认为自己管理毒品不安全,将毒品委托给第三者保管时,行为人与第三者均持有该毒品。第三者为直接持有,行为人为间接持有。第五,持有不要求单独持有,二人以上共同持有毒品的,也成立本罪;持有也不要求具有排他性,完全可以由二人以上重叠持有。第六,持有是一种持续行为,只有当毒品在一定时间内由行为人支配时,才构成持有;至于时间的长短,则并不影响持有的成立,只是一种量刑情节,但如果时间过短,不足以说明行为人事实上支配着毒品时,则不能认为是持有。(4)非法持有毒品达到一定数量才构成犯罪。即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才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

2、主观要件是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持有的是毒品或者可能是毒品,但不要求行为人明确知道毒品的具体种类与数量。

(二)认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人,都必然非法持有毒品,因此,如果行为人是因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而非法持有毒品的,不能认定为本罪,而应认定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也不能将该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实行并罚。因为,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情况下,非法持有毒品要么是其行为的当然结果或者必经阶段,因而属于吸收犯;要么是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因而只需从一重罪论处。值得研究的是如何区分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因为运输毒品的行为同时也表现为非法持有毒品,持有包括携带行为,携带便可能表现为运输。例如,行为人利用自己的身体、衣服等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时,一方面行为人实施了运输行为,另一方面也表现为非法持有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将毒品转移的行为都认定为运输毒品罪,只有与走私、贩造、制造有关联的行为,才宜认定为运输毒品罪。例如,行为人居住在甲地,在乙地出差期间购买了毒品,然后将毒品带回甲地。如果是为了吸食,数量大的,宜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如果是为了贩卖,则应认定为贩卖、运输毒品罪。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代购者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代购者从中牟利,变相加价贩卖毒品的,对代购者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

(三)处罚

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348条的规定处罚。量刑时,既要考虑行为人所持有的毒品数量与种类,也要考虑其他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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