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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需要注意的问题

来源:成都仁信律师   时间:2017-08-24

认定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需要注意的问题

1、 要分清本罪与窝藏、包庇罪的界限。

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这里所规定的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对罪犯的刑事追诉和刑罚执行活动。窝藏、包庇行为客观上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给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的侦查、起诉、审判、执行活动造成障碍或者根本无法进行。客观方面表现为为犯罪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的包庇行为。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与窝藏、包庇罪的主要区别是:第一,犯罪对象不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包庇的对象只限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窝藏、包庇罪的对象是刑法没有特殊规定的其他犯罪分子。第二,客观方面不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既包括作假证明、毁灭和隐匿证据的行为,也包括隐藏掩护和资助逃跑的行为。只要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实施上述行为,都以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论处。但如果对毒品犯罪分子以外的其他犯罪实施了作假证明、毁灭和隐藏证据,隐藏掩护和资助逃跑行为的,则以窝藏、包庇罪论处。

2、 分清本罪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界限。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行为人如果事先未与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行为人通谋,则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如果行为人本身虽未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但是在他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前,与他人共同商议、策划并事后对上述犯罪分子进行包庇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则应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处理,不能按本罪论处。这是因为“事先通谋”,表明行为人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以,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3、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刑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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