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电话:15884514363
毒品犯罪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知识 > 毒品犯罪

认定走私制毒物品罪需要注意的问题

来源:成都仁信律师   时间:2017-08-24

认定走私制毒物品罪需要注意的问题

1、刑法规定,“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适用这一规定应掌握两点:第一,行为人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的,不论是向境外人员还是向境内人员提供,都应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第二,“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他人需要化学物品是用于制造毒品而仍向他人提供所需的化学物品。“提供”是指出售、赠送、以物易物或者用其他方法将上述化学物品交给制毒者的行为。只要行为人既具备了“明知”,又具备了“提供”行为,就应当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处罚。

2、划清走私制毒物品罪与制造毒品罪的界限。制造毒品罪是指非法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或者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两罪的区别在于:走私制毒物品罪只是将国家禁止运输、携带出境的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化学品而非法运输、携带出境或入境,走私给他人或自己留用。但主观上并不明知他人是用于制造毒品,自己也不是为制造毒品所用。而制造毒品罪主观上是明知的,即明知是制毒原料而予以提炼制成毒品成品。

3、分清走私制毒物品罪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界限。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除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以外的其他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关税税额较大的行为。可以看出,虽然两罪同属走私性质,犯罪主体和犯罪的主观方面也都相同,但两罪仍有质的区别。两罪的区别是:第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口监管、征收税的制度。而走私制毒物品罪侵犯的客体仅仅是国家对制毒物品的管理制度和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第二,犯罪的客观方面前者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关税税额较大的行为;而后者则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料进出国(边)境的行为。第三,犯罪数额的规定不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走私数额必须在5万元以上,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走私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料进出国(边)境的,则没有规定数额的限制。

4、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走私制毒物品罪的,应当在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15884514363免费咨询热线
联系我们CONTACT US

咨询电话:15884514363   联系人:张文樵律师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北一段99号环球广场402号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网站建设成都创新互联

本站关键词:成都律师,制造毒品罪,贩卖毒品罪
运输毒品罪,走私毒品罪,成都离婚律师,成都合同纠纷,成都法律咨询

版权所有:成都仁信律师法律咨询服务网 黔ICP备17005333号-1

贵公网安备 52032102000711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