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需要注意的问题
1、 划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与走私制毒物品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在犯罪对象、犯罪主体和主观方面都相同,主要在于侵犯的客体和犯罪手段不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制毒物品的管理制度,而走私制毒物品罪侵犯的客体,不仅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而且还侵犯了国家的对外贸易管制。前者只是在境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而后者则是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国(边)境。前者侵犯的只是单一客体,而后者侵犯的是复杂客体。
2、划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与贩卖毒品罪的界限。
第一、“贩卖”毒品,是指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犯罪对象是成品的毒品。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犯罪对象则是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第二、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氯化铵等化学物品既是医药和工、农业生产原料,又可以作为制造毒品的配剂,只有在用作制毒原料时才会产生严重危害。
3、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应当在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咨询电话:15884514363 联系人:张文樵律师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北一段99号环球广场402号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网站建设: 成都创新互联
版权所有:成都仁信律师法律咨询服务网 黔ICP备17005333号-1
贵公网安备 52032102000711号
返回顶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