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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需要注意的问题

来源:成都仁信律师   时间:2017-08-24

认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需要注意的问题

1、 划清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与制造毒品罪的区别。

“制造”毒品,是指非法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或者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毒品的形成离不开毒品原植物的种植与对毒品的制造,但种植与制造完全是两个概念、两个行为、两个阶段。首先,侵犯的客体不尽相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侵犯的客体,是违反国家对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管制。而制造毒品罪侵犯的客体,则是违反国家对毒品制造的管制。其次,两罪的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未加工成成品之前的毒品原植物,如鸦片、罂粟、大麻和古柯。而后者的犯罪对象是已经加工成成品的毒品。如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可卡因等。再次,客观方面不同。前者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或者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或抗拒铲除的行为。而后者,行为人必须具有将毒品原植物加工、提炼、配制,使之成为可使用的毒品成品的行为。最后,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必须达到法定较大数量才能构成犯罪。即非法种植罂粟500株以上才能构成。而非法制造毒品不论数量多少均可构成犯罪。如果种植毒品原植物后又加工、提炼成毒品,当然按制造毒品罪论处。

2、 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要正确区分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与种植千瓣罂粟、东方罂粟、虞美人等作为花卉观赏的界限。罂粟在植物学中分别代表多种同类植物。这些不同品种的植物虽然统称“罂粟”,但麻醉性物质的含量却有很大差异。其中可提取麻醉性生物碱的主要是鸦片罂粟。其他罂粟,如千瓣罂粟、东方罂粟,虽然与鸦片相似,但它们一般不含吗啡类麻醉性生物碱,或含量甚微。由于它们能开出艳丽的花朵,具有很大的观赏性,常被作为园林花卉栽种,供人观赏。因此,不能把种植这些观赏性不含麻醉性生物碱的“罂粟”,作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处理。

3、本罪不以收获果实为既遂,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播种行为并使其正常生长成苗,达到500株以上就构成本罪。

4、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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