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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需要注意的问题

来源:成都仁信律师   时间:2017-08-24

认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需要注意的问题

1、 注意区分本罪与贩卖毒品罪的界限。

两罪在侵犯的客体、犯罪主体和主观方面基本相同。二者的主要区别是犯罪手段不同。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采用的是引诱、教唆、欺骗的手段,而贩卖毒品罪采用的是出售毒品的手段。如果行为人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之后,又向其贩卖毒品的,则应以贩卖毒品罪论处。

2、划清本罪与传授犯罪方法罪的界限。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用语言、文字、动作或者其他方法,将实施犯罪的具体做法、经验传授给他人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传授犯罪方法”,是指以语言、文字、动作、图像或者其它方法,故意将实施某种犯罪的具体方法、技能、经验传授给他人的行为。两罪虽然在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相同的,但在犯罪客体和犯罪的客观方面仍有区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与传授犯罪方法罪的区别是:首先,两罪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利,而后者侵犯的则是社会管理秩序。其外延比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要大,也就是说,前者仅仅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而后者则不同,除毒品以外的传授犯罪方法则都包含。其次,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仅是针对那些从未吸食、注射过毒品的人,或者曾吸食、注射过毒品但已戒除的人,而后者则没有这个限制。再次,前者是犯罪行为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是让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而后者的最终目的是将犯罪方法传授他人,从而达到让他人走上犯罪道路,实现传授人想要达到的犯罪目的。

3、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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