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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强迫他人吸毒罪需要注意的问题

来源:成都仁信律师   时间:2017-08-24

认定强迫他人吸毒罪需要注意的问题

1、 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司法实践中,要正确区别强迫他人吸毒,与医务人员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对正在发病的精神病患者或者其他疾病患者强制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区别。

前者是非法强迫他人吸食,后者是依照法律、法规和医疗规定合法强迫使用,是正常的合法职业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

2、 正确区分强迫他人吸毒罪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的界限。

两罪的区别是:首先,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前者的行为人是违背他人意志,并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他人吸毒,而后者则是以引诱、教唆、欺骗为手段,使他人接受行为人的意志而吸食、注射毒品。两者的本质区别就在于是否违背他人意志。其次,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不同。前者由于是直接对他人实施暴力或胁迫,所以社会危害性较大,而后者未采用暴力胁迫手段,一般社会危害性小于前者。

3、 正确认定不仅强迫他人吸毒,又实施了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行为的性质。

要分别情况,区别对待。(1)行为人对同一他人在同一时间、地点实施了强迫与引诱、教唆、欺骗行为中的一种、两种或三种行为的,应定强迫他人吸毒罪。(2)行为人对同一他人在不同的时间先后实施了强迫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行为的,应当分别定罪,数罪并罚。(3)行为人对不同的他人分别实施了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行为和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由于行为人对不同的人实施了不同的犯罪行为,也就构成了不同的犯罪。因而,也应分别定罪,数罪并罚,

4、 划清强迫他人吸毒罪与贩卖毒品罪的界限。

一是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利,犯罪对象是不愿意吸食、注射毒品的人,而后者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毒品。二是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后者则表现为非法转手倒卖毒品或者销售自制毒品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既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又向其贩卖毒品的,则应以贩卖毒品罪论处。

5、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由于未成年人正处在长身体时期,如果吸食、注射毒品对他们的身心健康危害极大。因此,对强迫未成年人吸毒的,法律规定应从重处罚。

6、依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强迫他人吸毒罪的,应当在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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